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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機構評估及簽約

【實習機構評估】

依據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辦法第三條「實習機構審核」規定如下:

一、學校應以系科專業核心能力培育目標選擇實習機構,並以工作內容、工作環境、工作專業性、薪資福利等項目進行評估與篩選。

二、學生校外實習之實施,應由各教學單位進行實習機構評估,協助學生至國內、外合格、且具良好制度與信譽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或非營利機構實習,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實習合約書,簽訂合約書需知會研發處產學組備查。

三、實習機構所提供之實習職缺應與系(所)校外實習課程相關。

  • 實習機構基本資料及營業狀況可連結經濟部、財政部及勞動部以下網頁進行查詢

 

  • 評估項目可參考以下實習機構評估表及教育部來函有關實習場所安全性評估及學生實習權益之說明
實習機構評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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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實習機構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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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為強化實習場所安全及確保性別友善實習環境,請各校依注意事項辦理 (11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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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合約作業流程】

依據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辦法第六條「學生實習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規定如下:

一、合作機構依學生個別實習計畫提供學生相關實務訓練,並與學校指派之專責輔導教師共同輔導學生。

二、合作機構負責學生實習前之安全講習、實習場所安全防護設備之配置及相關安全措施之規劃。

三、為實習學生投保相關保險。

四、明定實習時間(每日學習時間、請假或例假規定)、合約期限、實習內容、實習獎學金或薪資之給付、膳宿及交通、成績評核基準等項目。

五、合作機構與實習學生發生爭議時之協調及處理方式。

六、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或解除之條件及程序。

學生實習期間於合作機構有從事學習訓練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所定產學合作書面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 校外實習合約書範本

學生實習合約範本(非僱傭關係)

(111年3月18日教育部臺教技通字第111230064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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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實習合約範本(僱傭關係)

(111年3月18日教育部臺教技通字第111230064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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