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機構評估及簽約
【實習機構評估】
依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六條之二規定如下:
合作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依法設立或登記。
二、具足夠訓練與指導人力及健全設施、設備。
三、最近二年實習場所無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四、最近二年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八條或第八十條規定處罰、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處罰逾二次、同一規定,依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處罰逾三次。
五、最近二年無違反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積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勞工退休金或滯納金,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
六、最近二年無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有關性別歧視、性騷擾或就業服務法有關就業歧視之規定,經予處罰。
七、非從事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未符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條件者,必要時,應由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審議教學醫院提供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違反事項之改善情形後,得作為合作機構。
第一項第七款所定實習合作機構非從事派遣業務之事業單位,應由學校至實習合作機構辦理現場評估認定。
境外合作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依境外法規設立或登記。
二、具足夠訓練與指導人力及健全設施、設備。
三、符合境外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或確保實習學生之職場安全及身體健康。
四、無重大違反當地性別歧視、性騷擾或就業歧視相關法令及國際公約。
五、無重大違反當地勞工權益相關法令及國際公約。
依據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辦法第三條「實習機構審核」規定如下:
一、學校應以系科專業核心能力培育目標選擇實習機構,並以工作內容、工作環境、工作專業性、薪資福利等項目進行評估與篩選。
二、學生校外實習之實施,應由各教學單位進行實習機構評估,協助學生至國內、外合格、且具良好制度與信譽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或非營利機構實習,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實習合約書,簽訂合約書需知會研發處產學組備查。
三、實習機構所提供之實習職缺應與系(所)校外實習課程相關。
- 實習機構基本資料及營業狀況可連結經濟部、財政部及勞動部以下網頁進行查詢
- 評估項目可參考以下實習機構評估表及教育部來函有關實習場所安全性評估及學生實習權益之說明
【實習合約作業流程】
依據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學生校外實習辦法第六條「學生實習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規定如下:
一、合作機構依學生個別實習計畫提供學生相關實務訓練,並與學校指派之專責輔導教師共同輔導學生。
二、合作機構負責學生實習前之安全講習、實習場所安全防護設備之配置及相關安全措施之規劃。
三、為實習學生投保相關保險。
四、明定實習時間(每日學習時間、請假或例假規定)、合約期限、實習內容、實習獎學金或薪資之給付、膳宿及交通、成績評核基準等項目。
五、合作機構與實習學生發生爭議時之協調及處理方式。
六、學生實習期滿前終止或解除之條件及程序。
學生實習期間於合作機構有從事學習訓練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所定產學合作書面契約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 校外實習合約書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