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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代付實習費

公告事項說明:

一、自九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起,將以代辦費方式,收取本校學生之校外實習費用,並統一代支付給接受本校學生實習之機關(構)。

二、本校即將代收之大學部學生實習費用,係依據98學年度各系各學制學生平均每一實習課程費用計算平均值做為收費基準。

三、代辦(代收)大學部學生之平均實習費用詳如附件一。

四、代辦(代收)研究所學生之實習費用,依各實習機關(構)標準收取,各學院相關研究所應提供研究生實習名冊與費用(詳如附件二),依程序辦理。

五、本校相關單位應以專帳處理及公開收支明細等方式,大學部實習費之收取統一係在本校「學雜費繳費單」中列印實習費項目由銀行代收,向本校學生收取實習費用。

依據:

一、「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

二、99年4月7日本校第112次行政會議紀錄。

三、99年4月29日本校實習委員會議紀錄。

四、99年6月23日本校校務會議紀錄。

五、99年7月14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