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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正】「教育部促進產學連結合作育才平臺補助要點」修正第6點(1142301341A號令)

(一)主旨:「教育部促進產學連結合作育才平臺補助要點」第6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以臺教技(三)字第1142301341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行政規則修正規定各1份,請查照。

(二)說明:

1.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 )下載。

2.若對本行政規則修正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本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陳先生,電話:(02)7736-6180。

(三)法規修正:

六、補助基準:

(一)各執行辦公室補助金額,依其負責工作圈領域、業務規劃及執行成效決定之。

(二)補助經費之項目:補助執行辦公室所需之人事費及業務費(包括工作圈推動所需業務費)。

(三)採部分補助,獲補助學校應編列本部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十以上之配合款為原則。

(四)補助經費各用途別科目之編列及支給基準、結餘款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各機關執行單位預算有關用途別科目應行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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